(2014)大洼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大勇诉李春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勇,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勇,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和平小区。被执行人李春,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王家乡。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勇与被执行人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