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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大勇诉李春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勇,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勇,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和平小区。被执行人李春,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王家乡。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勇与被执行人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