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7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玉兰,女,1951年12月31日出生。上诉人陈玉兰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玉兰称:陈玉兰对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因此陈玉兰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就履行了法定作为义务,于法无据,违反行政复议法;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中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陈玉兰要求撤销(2015)东行初字第00233号裁定书,请求依法改判或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陈玉兰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京公复决字(2014)第73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北京市公安局依法、依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因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就陈玉兰的复议申请作出京公复决字(2014)第734号行政复议决定,故陈玉兰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