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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夏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燕燕,陈万全,蔡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50号原告:夏燕燕,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陈万全,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蔡玉莲,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燕燕与被告陈万全、蔡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万全、蔡玉莲所有的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锦苑广场9幢501室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燕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万全、蔡玉莲所有的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锦苑广场9幢501室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90000元)。保全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保全期间,该房屋由陈万全、蔡玉莲使用,并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