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任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顺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