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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任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顺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