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韦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7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0052,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爱斌,系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某,男,壮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910,户籍地广西柳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夏红玲,系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0519,户籍地广西全州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显文,系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0812,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韦某、肖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爱斌、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夏红玲、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李显文、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南沙湾旧村一号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及赌具供赌客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韦某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肖某负责招集赌客,被告人李某负责望风。2014年9月29日0时许,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南沙湾旧村一号发现有人赌博,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韦某、肖某、李某及参赌人员7名,从被告人黄某甲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600元,从被告人韦某处缴获赌资人民币390元、赌具扑克牌1副、抽水人民币2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韦某、肖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谢某甲、陈某真、黄某乙、赖某、谭某、向某、段某、谢某乙、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扑克牌一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是初犯,本案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违法所得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只从被告人黄某甲处获得少量报酬,是从犯,且归案后悔罪态度好。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开设赌场时间短,涉案金额小,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韦某、肖某、李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韦某、肖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韦某、肖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韦某、肖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概括采纳。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但本次犯罪不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被告人李某不是累犯。但被告人李某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韦某、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因本案自2014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31日被羁押的1个月零3天,应当从本案刑期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3天,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第三、四项判项,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