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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阙水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