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翁建功与郑佳杰、林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功,郑佳杰,林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翁建功,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蔡碧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佳杰,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剑波,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功与被告郑佳杰、林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建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建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翁建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