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樊某甲,石家庄市卡扣包装材料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某,石家庄市丝绸厂退休职工。原告樊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革命委员会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樊某乙,已成年。原告称被告太强势,天天吵架,20多年没有夫妻生活,不让原告上床睡觉,只能睡沙发,还偷换原告吃的药,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称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有外遇,2015年4月被被告发现,虽然原告有过错,看在30多年的夫妻情分上,希望原告回头改正,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30余年,现有的婚姻家庭生活来之不易,应当珍惜。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因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樊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7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书记员 董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