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本锐、吴红林、张宏与德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锐,吴红林,张宏,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李本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吴红林,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张宏,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被告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源市澄城县。法定代表人丁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峰,甘肃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锐、吴红林、张宏与被告德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锐、吴红林、张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锐、吴红林、张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锐、吴红林、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退付原告李本锐、吴红林、张宏1318元。审 判 长 王玉泉审 判 员 苗海蓉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