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熊道银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集贸市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道银,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集贸市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97-1号原告熊道银。委托代理人谭世林,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集贸市场,住所地:黄陂区横店街民主街13号。负责人夏林霞,该市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道银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集贸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道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熊道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道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熊道银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曾庆伟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