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谭松水、叶小妮与陈广生、陈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松水,叶小妮,陈广生,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谭松水,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叶小妮,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广生,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谭松水、叶小妮与陈广生、陈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被执行人陈广生、陈建军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8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赔付义务。经业务庭移送,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500元和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本院向国土、房管、交警、工商、金融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许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