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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震与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震,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李震。被告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承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海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震与被告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震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