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德智与刘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智,段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智,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段啟英,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德智与被执行人刘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及本案执行费,合计18297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池毓煦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