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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君才、孙桂玲等与张秀云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才,孙桂玲,张秀云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孙君才。原告孙桂玲。被告张秀云。委托代理人李玉川,洛阳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君才、孙桂玲诉被告张秀云为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君才、孙桂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君才、孙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君才、孙桂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孙君才、孙桂玲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