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许从云与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从云,王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许从云,居民。被执行人:王翠兰,居民。申请执行人许从��与被执行人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从云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翠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