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陶丽霞诉张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霞,张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陶丽霞,女,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张国成,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原告陶丽霞与被告张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丽霞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查封张国成购买的大庆安达市老虎岗镇第二中学房产一处,本院在审理中核实,原告提供虚假的被告住所地向法院起诉,被告张国成户籍不在本院辖区,原告陶丽霞提交的关于张国成居住地的证明亦不真实,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张国成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西虹桥社区209组,与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符,原告提交的关于张国成居住地的证明信亦不真实,此案不符合本院受理的条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另行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00元、保全费4,67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