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兴印与梁存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兴印,梁存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梁兴印,男,1939年5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梁存玉,男,1975年4月生,住址同上。原告梁兴印与被告梁存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兴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兴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兴印承担。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