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齐新贤与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贤,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齐新贤,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3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神龙镇大湾铺超限站宿舍,身份证号6103241976********。被执行人杨小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103031970********。本院在执行齐新贤与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新贤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5000元、从2014年11月8日起的利息(按日万分之3.5计算)、诉讼费、公告费2650元、执行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小兵银行存款79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