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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小东与王光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东,王光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郑小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桂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洲,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建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建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