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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复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宏浩钢铁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志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宏浩钢铁有限公司,江苏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志龙,徐敬山,陈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复字第0000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建工),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旭建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剑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孝语,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扬州宏浩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浩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菱路西侧新槐泗河北侧钢材市场9幢29号。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高志龙,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高志龙。被执行人徐敬山。被执行人陈永明。金陵建工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扬邗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戴 涛审判员 尹祥明审判员 方恒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进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