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特立因与被上诉人寇继忠、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特立,寇继忠,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特立,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继忠,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文洁。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峰。上诉人林特立因与被上诉人寇继忠、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林特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特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特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