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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曾用名赵某)。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在陈圩举行民俗婚礼,后于2010年2月生下一女赵某,现随被告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3年10月分居至今,为了孩子有一个××的生活环境,一个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赵某(2010年2月2日生)随被告赵某生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劲光人民陪审员  刘增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