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五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温树成与董清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树成,董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五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温树成。被执行人董清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五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清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清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董清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