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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温树成与董清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树成,董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五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温树成。被执行人董清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五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清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清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董清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