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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赖某某,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农校街1巷56号附35号。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成都市金丰路76号50幢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