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赖某某,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农校街1巷56号附35号。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成都市金丰路76号50幢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