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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华日、林晓芳、林富建、林瑞经金融借贷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人县支行,林华日,林晓芳,林富建,林瑞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人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林华日,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晓芳,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富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瑞经,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华日、林晓芳、林富建、林瑞经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案件受理费1204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