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普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洲,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家志,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中科普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科普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兴铁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