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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新胜与郭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胜,郭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643号原告黄新胜,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被告郭磊,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告陕西省华阴市万众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胜与被告郭磊、陕西省华阴市万众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郭磊驾驶的陕E×××××号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磊驾驶的陕E×××××号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