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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王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