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王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