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阎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梓旺村。被执行人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号。本院执行的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阎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货款258000元、案件受理费266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1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44475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剩余未履行220000元(含利息),被执行人陕西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底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0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260665元(不含执行费3810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受偿44475元,未受偿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