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军,李亚民,叶新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4-2号原告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溪桥华溪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强(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政钦,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新北家园B座。法定代表人卢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福俊、蒋文竞(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军。委托代理人丁祥(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民。委托代理人鞠峰。委托代理人朱杰(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军、李亚民、叶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2元,减半收取107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