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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窦济明诉被告王希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济明,王希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窦济明,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王希卫,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济明诉被告王希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希卫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济明对被告王希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济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