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孙小梅与鹤壁市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梅,鹤壁市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民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梅,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李东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孙小梅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四季青市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孙小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季青市场返还押金4500元及《春韵》、《秋韵》两幅字画并赔偿营业损失。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孙小梅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小梅,被上诉人四季青市场的委托代理人于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7月7日,孙小梅向四季青市场交纳押金4500元,含空调押金3000元、保险金1500元。正常房租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后孙小梅进场经营,在半年未到的情况下,四季青市场对孙小梅经营的店面加锁,并扣留了孙小梅所有的《春韵》、《秋韵》两幅画,致使孙小梅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成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小梅与四季青市场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孙小梅向四季青市场交纳押金4500元并实际进场经营的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孙小梅主张四季青市场曾向其承诺试营业期半年房租免费,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孙小梅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四季青市场提出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在孙小梅既不补齐房租,又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不予退还孙小梅押金4500元和《春韵》、《秋韵》两幅画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本案中,四季青市场在孙小梅没有结算房租的情况下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退还孙小梅押金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孙小梅要求退还押金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季青市场扣留了孙小梅所有的《春韵》、《秋韵》两幅画,因该两幅画不属于双方的租赁合同义务,四季青市场不得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予以扣留,对孙小梅要求四季青市场返还该两幅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孙小梅要求四季青市场赔偿锁门期间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四季青市场返还孙小梅《春韵》、《秋韵》两幅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孙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孙小梅上诉称:一审判决驳回孙小梅要求返还押金4500元、赔偿锁门期间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诉讼中,孙小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四季青市场在招商期间承诺免交半年租金,孙小梅使用租赁房屋不足半年,不应当缴纳房屋租金。四季青市场无故锁门影响正常营业,给孙小梅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孙小梅的诉讼请求。四季青市场辩称:四季青市场对外公布的招商政策为“2014年12月前交一年的房租,使用房屋两年半”。孙小梅在使用半年后,拒不签订租赁合同,又不补交房租并决定撤场的情况下,四季青市场采取锁门等行为阻止孙小梅撤场行为。经过双方协商,孙小梅留下《春韵》、《秋韵》两幅画,将其他物品取走,待双方结清房租后,孙小梅再取走留下的两幅画。四季青市场为了保证租金得以实现,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孙小梅4500元的押金,因此孙小梅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孙小梅的上诉请求。二审诉讼中,孙小梅、四季青市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成立。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6月16日部分商户参加的四季青市场招商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四季青市场计划在2014年7月正式开业,招商政策优惠,其中一种房租缴费办法为“2014年12月之前交一年租金,使用两年半”。该优惠政策与孙小梅主张“在招商期间免半年租金,到期不再租赁退还押金”的优惠政策不符。孙小梅主张半年内免交租金优惠政策的依据仅为听取四季青市场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没有证据证明该口头承诺确实存在,故本院对孙小梅主张的优惠政策不予支持。双方对半年到期前如何缴纳房屋租金虽无约定,但孙小梅也应合理支付。双方没有结算房租的情况下,四季青市场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退还孙小梅押金4500元,符合有关规定。孙小梅要求退还押金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季青市场扣留孙小梅用于经营的《春韵》、《秋韵》两幅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2014年12月10日四季青市场通知孙小梅缴纳房屋租金,孙小梅未缴纳房屋租金,并于当天让朋友拉走店里柜台,四季青市场为此与孙小梅发生争执。孙小梅未证明营业损失确实发生,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处理妥当,应予维持。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小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