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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苏春雨与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雨,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苏春雨。被执行人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B座三楼。申请执行人苏春雨与被执行人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执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B座27层0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苏春雨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