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敬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