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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劳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春天通过网络认识,2012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各异,爱好不一,难以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春通过网络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2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一个、万庄派出所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即在婚后两个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双方尚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学森审判员  李纯福审判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