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1179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市中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你行62XXXX38账户存款19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