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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宝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中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宝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中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宝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苏为勤。被执行人黄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宝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中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中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黄中镇缴纳执行款3.9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4元,执行费4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二辆系被执行人黄中镇所有,已被本院已依法裁定扣押,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中镇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有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因查找不到,无法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本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中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