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庚涛与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庚涛,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476号原告:李庚涛。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康。委托代理人:田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涛与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庚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