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于某某,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