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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于某某,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