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9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