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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荣飞与张蜀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飞,张蜀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王荣飞。被告张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飞诉被告张蜀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薛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王荣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薛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