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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荣先建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38号原告荣先建,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号。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6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支队长。原告荣先建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先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先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先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先建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