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仲茹福、杜洪臣、王召、崔海滨、王金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茹福,杜洪臣,王召,崔海滨,王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被执行人仲茹福,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杜洪臣,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召,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崔海滨,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金锁,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仲茹福、杜洪臣、王召、崔海滨、王金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仲茹福、杜洪臣、王召、崔海滨、王金锁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