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永寿县上邑乡。被告宋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