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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永寿县上邑乡。被告宋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