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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俊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