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满科与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满科,蔡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程满科。委托代理人兰文智,崆峒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蔡勇。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满科与被告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程满科提供的被告蔡勇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蔡勇,本院经送达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程满科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满科的起诉。原告程满科的案件受理费11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