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赵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赵小辉,牛建军,王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异字第2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小辉。被执行人牛建军。被申请人王西芬(被执行人赵小辉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赵小辉、牛建军借款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追加本案被执行人赵小辉的妻子王西芬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称,被执行人赵小辉之妻王西芬名下有大量资产,且有转移财产可能。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依法追加王西芬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扣划王西芬名下财产,偿还申请人贷款。经审查查明,本院执行的2014年12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明:“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2000万元及罚息。二、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邢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邢房他证高开字第120**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邢台县国土资源局邢县他项(2013)第059号土地他项权证登记的权利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小辉、牛建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赵小辉的妻子王西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生效判决未判决王西芬承担本案的偿债责任,执行程序中也无符合追加被执行人赵小辉妻子的法律条款,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西芬为本案被执行人及查封其财产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志尧审判员 王吉成审判员 范茂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