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胡广占与刘法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占,刘法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49号申请人胡广占,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法乾,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豫JJ26**号CRV轿车和豫JJ76**号面包车户口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豫JJ26**号CRV轿车和豫JJ76**号面包车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过户、抵押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