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