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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张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张荣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证代码67613892-3。负责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被告张荣福,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张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东审 判 员  黎 霞人民陪审员  冉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